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在前往日本之时,必须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有用护照,去我国国内的日本大使馆、总领事馆等处理签证请求。
在请求签证之时,依据入境意图不同,处理手续及提交的资料有所不同。入境意图大致可分为:集体旅行等的“短期停留”、工作等的“长时间停留”(本网页仅对“短期停留”的签证请求进行阐明)。
自2005年7月起,日本对我国一切区域开放了我国公民的赴日集体旅行。集体旅行的签证可经过报名参团的旅行社向日本大使馆、总领事馆等提出请求,有意报上自己的名字去参与赴日集体旅行的游客,需要向旅行社提交签证请求表以及护照等相关资料。具体处理手续,请咨询报名参团的旅行社。
[探亲访友]以及[短期商务]等签证的请求手续,依据请求人户口等地点地,到日本大使馆、总领事馆辖区域的大使馆或总领馆处理(统辖区域的区分,请参阅日本驻华大使馆(北京)网页刊登[我国区域签证统辖规模区分])。签证请求不需要自己直接向大使馆、总领馆递送请求,原则上是经过签证署理机关请求。持因私护照者,需经过日本大使馆等指定的署理机关请求( 指定署理机一览表,请参阅日本驻华大使馆(北京)网页刊登的[署理请求机关一览表])。持因公护照者,需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指定的署理机关请求(具体请咨询请求者地点的单位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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